淮北师范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人事、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学科建设和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学生奖助学金、后勤服务与管理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工作岗位和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本办法中所称“单位(部门)”是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根据责任单位(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见附件1);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其责任单位(部门)的调整、补充与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专责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转变监督方式,构建业务工作由单位(部门)日常监督、纪检机关监督单位(部门)履行日常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形成有权必有责、有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的违规违纪行为,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职责
学校党委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对重点领域管理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
(二)对各单位(部门)落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监督职责,对重点领域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四)支持纪委依规依纪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学校纪委职责
学校纪委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深化“三转”,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监督权力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明确单位(部门)权责清单、健全各项职权的决策载体与决策机制、排查廉政风险点并建立防控措施等情况;
(二)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过程及决策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围绕主要工作环节和履职风险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机制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整治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
第八条 学校责任单位(部门)职责
学校各责任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一)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抓好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梳理廉政风险点并加强防范管控;
(二)结合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要求,经常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意识,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梳理查找本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每年向纪检部门报送《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统计表》(见附件2);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实施前及时报备,向纪检部门提交《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事前报备表》(见附件3),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监督工作的再监督,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五)接受学校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全面落实整改。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九条 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专责监督、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以责任单位(部门)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为主,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纪检部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结合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及组织、审计等其他职能部门监督成果运用等途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一)事前沟通。就某项具体工作,向相关单位(部门)询问听取意见,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二)事中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现场查看,或者对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流程和工作资料进行抽查、检验等;
(三)事后复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四)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群众反映和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走访和调查。
第十二条 在以上监督方法之外,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保障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师生和媒体等主体积极发挥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监督结果作为责任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力,对日常监督工作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学校关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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